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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認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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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東鳳鎮鏵禧電子儀器廠 |
| 認証機構﹕新華信 |
| 認証日期﹕2009-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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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家用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檢驗規程》編製說明
一.任務來源
《進出口家用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檢驗規程》標準是根據國家認監委下達的2004年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研究制訂的,計劃編號為B244-2004。
二.目的意義
家用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也稱之為家用壁挂鍋爐,是近年來我國燃氣具市場上新興的產品,主要來自歐洲的德國、法國、意大利和日本、韓國等國家,國內也有生產並有批量出口。面對大量進口的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我國尚無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面對出口產品亦無適當的依據進行檢驗。GB6932《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不適應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的檢驗,2003年質檢總局組織進行的進出口燃氣具抽查檢驗工作表明,應用GB6932標準對進口家用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實施檢驗,具有較大的不適應性,這就嚴重制約了本系統的檢驗把關工作。
本標準的制訂,使得我們對家用采暖/熱水兩用燃氣鍋爐的檢驗標準達到了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不但滿足了檢驗檢疫工作急需,可有效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國門,保障我國消費者安全,而且對指導我國企業此類產品的開發與生產,促進相關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國際競爭力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標準概況
歐洲標準EN483:1999《中央燃氣采暖爐 額定熱輸入小於70KW的C型鍋爐》和EN625-1996《集中供熱燃氣爐 額定熱輸入不超過70KW的多用途鍋爐生活熱水性能的技術要求》是目前國際上此類產品的先進標準。歐洲是兩用燃氣鍋爐的最大的生產基地和銷售市場,經過幾十年的驗証和改進,EN483和EN625更加趨於完善。但歐洲使用的燃氣成分、燃氣壓力、水質和電源與我國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我們根據我國燃氣具行業的技術法規,結合進出口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參照了EN483和EN625標準,在對上述兩部歐洲標準修改的基礎上,制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是依據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進行編寫制訂。本標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
本標準等效採用歐洲標準EN483和EN625。修改的條款如下:
1.本標準所指的燃氣,是滿足GB/T13611《城市燃氣分類》規定的燃氣。代替了歐洲標準EN437《測試燃氣―測試壓力―器具分類》規定的燃氣種類和燃氣壓力;
2.本標準中的第4.2條器具的分類、第4.3條器具型號的編製代替了EN483中第4條款鍋爐的分類;
3.本標準中的第5.2.5、5.2.6、6.3.7、6.5、6.6.1、6.6.2、6.6.4條款以及第6.3.5.2條款中熱水狀態水溫限制裝置的性能等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增加的內容;
4.刪除了EN483中零部件的耐久試驗;
5.刪除了EN483中第6.4.2.2條款 有風狀態檢驗;
6.刪除了EN483中第6.6.2條款 其它污染物檢驗;
7.刪除了EN483中耐水壓為3級的鍋爐的結構和性能要求。
8.刪除了EN483中第7.7.2條款 部分熱負荷下的熱效率。
為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本標準提供了兩個規範性附錄。附錄A:按安裝形式方式分類;附錄B:電氣安全及電磁兼容安全。同時,本標準還提供了多幅插圖。
四.起草單位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主要起草人:馮潤中、劉彤、何貴龍、胡宇、呂彥明、劉文博、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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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2007標準與1996版標準的區別
1、判定方法不同:
原標準的判定方法為:檢驗項目分為A、B、C三類,其中
一個A類項目不合格,為不合格品。
兩個B類項目不合格,為不合格品。
一個B類項目不合格,兩個C類項目不合格,為不合格品。
四個C類項目不合格,為不合格品。
現新標準為條文強制性標準,分為強制性項目和非強制性項目。
判定方法:
單台樣機經檢驗,有一條以上(含一條)強制性條款不符合規定時,該台樣機為不合格。
單台樣機經檢驗,有一條或几條推薦性條款不符合規定時,檢驗報告中應註明該台樣機不符合標準的內容。
2、主要檢驗項目判定及要求的區別:
檢驗項目GB16410-2007GB16410-1996
熄火保護裝置 所有類型的灶具每一個燃燒器(包括臺式和嵌入式)為強制性項目
開閥時間≤15s
閉閥時間≤60s僅限於嵌入式灶具,為B類項目。
開閥時間≤45s
閉閥時間≤60s
熱負荷1)兩眼和兩眼以上的燃氣灶和氣電兩用灶應有一個主火,其實測折算熱負荷:普通型灶≥3.5kW,紅外線灶≥3.0 kW。為強制性項目。
2)每個燃燒器的實測折算熱負荷與額定熱負荷的偏差<±10%,為強制性項目。1)兩眼和兩眼以上的灶具應有一個主火,其額定熱流量≥2.91 kW。未具體規定。
2)每個燃燒器的實測折算熱負荷與額定熱負荷的偏差<±10%,為C類項目。
熱效率臺式灶≥55%
嵌入式灶≥50%
為強制性項目臺式灶≥55%
嵌入式灶≥50%
為B類項目
溫升操作時手必須接觸的部位
金屬材料和帶塗覆層的金屬材料溫升不超過35K。
非金屬材料溫升不超過45K。
為強制性項目。操作時手觸及的部位(旋鈕等)
金屬部位溫升不超過25K。
非金屬部位不超過35K。
操作時手觸及的部位(旋鈕等)
的週圍部位溫升不超過105K。
為C類項目。
3、標誌和包裝中的強制條款:
1)標誌:
銘牌內容:
名稱和型號;
使用燃氣類別代號或使用地區;
額定燃氣供氣壓力;
額定熱負荷;
製造廠名稱;
額定電壓(適用於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
額定輸入功率(適用於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
額定功率(適用於使用交流電源的灶具);
除銘牌標誌外,還應包括以下標誌:
除非明顯地不需要,否則工作時可能會引起危險的開關,其標誌或放置的位置應清楚地表明他所控制的是灶具的哪個部分;
灶具上開關的不同檔位,以及所有灶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檔位,都應用數字、字母或其他視覺方式標明;
在安裝或正常使用期間,打算調節的控制器應有調節方向的標示;
如果對本標準的符合取決于一個可更換的熱熔體或熔斷器的動作,則其牌號或識別熔斷體用的其他標識應標在當灶具被拆卸到更換熔斷體所需的程度時清晰可見的位置;
如電灶頭表面為玻璃、陶瓷或類似易碎材料時,且發熱元件是裝在上述材料內或上面,或灶具帶電部件的外殼的主要部分為上述材料時,則在說明書和灶具上應有下述警告:
警告——如果該表面有裂紋,關掉灶具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電擊。
2)包裝
包裝箱外應標明產品名稱、型號、使用燃氣類別或適用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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